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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采购领域两大基础性法律同日提请修改 着力完善制度防治腐败
发布时间:2026/6/24 8:30:58      点击次数:390


6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两部重磅法律修订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和《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这两部分别规范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性法律,同日提请审议,标志着我国公共采购领域体制机制将迎来系统性完善,旨在通过强化监管、破除壁垒、提升效率,进一步防治腐败、促进公平竞争,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招标投标法修订:严管严惩,堵住“暗箱操作”

修订草案共6章79条,围绕监管实践和系统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着力完善监管措施,重点包括:

  • 强化信息公开,压缩腐败空间: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布招标计划,并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招标资料保存期限延长至至少15年,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将串通投标、行贿中标、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等行为的罚款标准,从项目金额的5‰-10‰大幅提高至2%-10%;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增设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的资格罚。

  • 防止所有制歧视,破除隐性壁垒:总则中明确禁止违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等;要求招标投标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动态清理违规规定。

  • 改进评标方法,鼓励技术创新:进一步限缩“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仅用于通用技术项目;对异常低价且无法合理说明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同时,推广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政府采购法修订:扩围增效,强化全过程管理

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旨在解决实践中适用范围偏窄、重程序轻结果、隐性壁垒等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 调整适用范围,填补监管盲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适用范围,按照简易采购制度执行,解决小额零星采购监管缺位问题。

  • 构建全过程管理机制:以采购需求为引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改变重程序轻结果的倾向,加强合同约束和绩效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着力破除隐性壁垒,减轻企业负担:明确禁止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

  • 强化政策功能和制度反腐:完善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等),同时加强权力监督,筑牢制度反腐防线。


两大法律同步修改,意义深远

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已从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至2025年的3.3万亿元,累计节约财政资金4.7万亿元。两部法律的同时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公共采购领域治理的高度重视。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泽彩表示,此次政府采购法修改,对于完善公共采购行业治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样,招标投标法的修订也将为破除地方保护、防治腐败、激励创新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两部修订草案的审议,标志着我国公共采购制度正朝着更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高效、反腐有力的方向迈进,将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